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辅导提纲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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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辅导提纲PPT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辅导提纲ppt版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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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过程

二、《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一、《条例》修订过程

《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04年底酝酿修改,2005年1月向全省各市发出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3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修订《条例》,24日省委常委会同意对《条例》进行修订。6月,省人口计生委开展广州市海珠区等六个老城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调查研究,并对取消间隔期限问题进行测算与研究,同时将结果报国家人口计生委。9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征求委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后形成讨论稿。

10月经委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人口计生局及省直各有关单位。11月各市及省直单位意见反馈修改完毕。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经报国务院后批复同意我省生育政策微调。《条例(修订草案)》上报稿初步完成,但个别意见仍在经反复的协调磋商和调查研究之中。2008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10月中旬省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二、《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本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为人民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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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为基层服务,加强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把计生工作进一步纳入依法治省的轨道。

(二)本次修订《条例》的基本原则

1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

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

一个子女的;

(七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

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户籍均登记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

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

范文TOP100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

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

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

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早时采取补救

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七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三十四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

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

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施行手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

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本省户

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

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范文写作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

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

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三)招工、录(聘)用就业、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

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

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

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

办法。在招工、录(聘)用、安排村镇企业工作,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四十二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思想汇报专题第四十三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

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滞留的证件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发还。

第四十五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

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

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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